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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7月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7-05-24 16:26 来源:网络 人气:

近日,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首批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

该《通知》明确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火电和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的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从2017年起,上述行业企业应持证排污,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通知》指出,各级环保部门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规范审查与核发;要落实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放口的全国唯一编码,在火电、造纸行业做好信息化管理试点。

对于其中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环保部于1月5日发文强调,《规定》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该文称,《规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指导当前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等工作。

具体来说,《规定》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环境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规定》明确,环保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环保部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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